凡人说税:例解合伙人不同方式退伙的涉税问题(之一)
【案例1】ABC三个自然人2020年分别出资30万,30万,40万成立合伙企业甲,甲再投资一上市公司。2022年初自然人A退伙,约定甲企业支付自然人A现金300万(不低于退伙当时企业净资产和协议约定的比例的乘积),但由于甲企业全部资金都投资上市公司,原计划拟于2022年底前择机退出,鉴于现在出售股票套现不划算,遂约定在2022年底前甲企业出售股票后再行支付。2022年8月,甲转让全部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收益1000万,并在8月底申请注销清算。
【问题】1.自然人A、B、C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(不考虑其他税费)。
【解析】
1.自然人A纳税
按照《合伙企业法》、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(财税〔2000〕91号印发)、以及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第159号)规定,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。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,缴纳个人所得税;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,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,除税法规定的特别情形外,其他各项所得都需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特别情形包括两种情况:
一是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〈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〉执行口径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1〕84号)规定,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,应由个人合伙人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;
二是按照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,应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A合伙人退伙,甲企业现金支付退伙费用,A合伙人退伙应按经营所得纳税。退伙费中包括的30万元出资应当予以扣除。
应税所得=300-30=270万元。应纳税=270*35%-6.55=87.95万元。
在甲企业转让股票后支付退伙费用后,自然人A在2022年10月份预缴申报,2023年1-3月份汇算清缴。
2.自然人B、C纳税
按照《合伙企业法》、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(财税〔2000〕91号印发)规定,自然人B和自然人C应按经营所得纳税,在甲公司转让股票的当期预缴申报。
甲企业转让股票共取得收入1000万元,应支付自然人A出资金额30万元,退伙所得(即前期计算并固定的经营所得)270万元,余额部分扣除BC出资70万元(30+40)后,按照约定由B和C按出资比例分配,分别取得应税所得:
自然人B应税所得=(1000-300)*3/7-30=270万元,应纳税=270*35%-6.55=87.95万元
自然人C应税所得=(1000-300)*4/7-40=360万元,应纳税=360*35%-6.55=119.45万元
那如果甲企业有上年留存利润呢?请关注《凡人说税:例解合伙人不同方式退伙的涉税问题(之二)》